刑罚实现探析(2)
2017-01-15 01:07
导读:二、刑罚实现的权力机制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刑事法律规范的背后是犯罪和刑罚使它们成为共同的或一体的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讲,犯罪与刑罚
二、刑罚实现的权力机制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刑事法律规范的背后是犯罪和刑罚使它们成为共同的或一体的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讲,犯罪与刑罚是刑事法之体,而刑事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国家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是通过自己的刑罚活动得以实现的。因此,围绕国家对刑罚权的运用,应当建立与上述目标相适应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从现代刑法的发展状况出发,尤其需要对监狱和行刑立法与司法的特别重视。
刑罚通过刑罚权的运行建立并得到运用,最终通过刑罚的实施-以监狱为代表的刑事执行机关的行刑活动实现刑罚的内容,发挥刑罚的效益。科学的刑罚权运行机制的建立是刑罚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一)刑罚权的分配和运行
刑罚权的分配和运行主要是指刑罚现实活动的国家权力资源的配置及其实践运作。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刑罚的运用不仅要使犯罪受到惩罚保护无辜不受追究,而且还须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因此,因家对刑罚权的运用,从实体到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我国的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有关刑罚、刑罚权的研究成果颇丰,可是从实现刑罚、提高刑罚效益的角度,对刑罚实现权力机制即刑罚权运行机制的专门研究却几乎无人问津。我们认为,进行这种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对刑罚权的分配和运行可作如下分析。
1.刑罚权“四权能说”。(注:马克昌、杨春洗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172页。)所谓刑罚权的四项权能说是指,国家对刑罚权的运用通过制刑权、求刑权、用刑权和行刑权四项基本权能得到实现。刑罚权的四项基本权能是依次衔接、互相联系、互相依存、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的,其有机循环反映了刑罚权运行的整体过程,使刑罚权的有机整个得到实现。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对刑罚权的上述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形式上也符合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因此,人们也惯于刑罚权的这种理解。但是,从刑罚权的运行机制考察,“四权能说”却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求刑权是否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刑罚权能上。我们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当中当然地包含了对犯罪的责任追究和刑罚追诉,是否在适用刑罚权之外另存在一项独立的基本刑罚权能求刑权-尽管我国有独立的起诉机关和起诉活动存在,则值得商榷。实际上,犯罪侦查也好,对犯罪的起诉也罢,都属于刑罚适用的活动过程,都反映了国家对犯罪的刑罚追究。
2.刑罚权“三分天下说”。(注:甘雨沛著:《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1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0页。)这种观点是把刑罚权活动划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这是一种依刑罚权活动的性质而进行的实质划分。依此,刑罚由国家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创制,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适用,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实施(执行)。刑罚权的这种分析,从本质上揭示了国家刑罚权的严厉性所要求必须具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它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