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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1)(2)

2017-02-03 01:07
导读:经济法权利的不对称性,是经济法权利的特点之一。针对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

  
经济法权利的不对称性,是经济法权利的特点之一。针对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的问题,有研究认为,公权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做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四)增进积淀的方法论探索 
  
经济法学科论涉及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学科体系、研究方法和学科建设等理论问题。学科论的研究,直接影响并标志着经济法学科的成熟度。 
  
研究方法是“善事”之“器”,最为学界所关注。本年度有关研究方法的研究,是本学科研究的一个亮点。范畴,是一个学科成熟度的标志之一。一个学科中的范畴能否成立,取决于其特异性。一项有关经济法特异性范畴的研究认为,经济法范畴一般由特异性范畴和非特异性范畴组合而成。前者又分为原生范畴和衍生范畴,其中原生范畴又可再分为主导性范畴和辅助性范畴。在经济法领域,要有效地提炼范畴,至为重要的是要提炼出那些深层次的原生特异性范畴。考虑到“调制”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至为重要的范畴,并且是其他部门法领域所没有的范畴,因此,可以把“调制”作为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异性范畴。 
  
研究路径选择对学科的推进非常重要。针对在经济法学科发展及其现状评价上的不同观点,有观点强调,学界普遍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离乱”及其引发的“失序”问题,需要通过“求同存异”与“理论聚合”来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经济法研究应关注的“合”与“同”的问题。在研究路径、研究范式以及范畴研究上的“求同”,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方向、路径、方略,以及经济法学最基本的研究范式、特异性范畴的提炼和基本共识的形成,从而会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还有研究提出,可以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为完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有观点认为,可以用“转轨经济法学”这一概念明确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转轨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还有观点提出,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从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着手,建立宏观、微观经济法的理论及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二次分配制度的均衡建构 
  
(一)宏观调控法主体权利与实施 
  
一项有关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的研究认为,合理界定宏观调控的概念是构建宏观调控的前提。“分权”和“法治”作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到宏观调控法主体、权利、责任等制度建构的诸方面。在宏观调控主体问题上,一般的观点往往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但有一项研究认为,最高法院对宏观调控的介入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不过,基于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必须充分认识到其介入宏观调控所面临的制度障碍、知识障碍、工具障碍、观念障碍以及成本障碍,其对宏观调控的介入只能是一种被动的消极角色,且必须注重与其他社会系统充分的信息交流和对话,强调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在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上,有观点认为,由于宏观调控是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事务,因此,宏观调控决策权的配置应实行集权原则,由中央国家机关独享,而宏观调控执行权的配置应实行分权原则,由中央政府与地方省级政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分享。 
  
宏观调控实施的合法性问题,业界和学界都非常关注。一项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角度探讨宏观调控合法性的研究认为,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屡屡呈现“非法化”的运行态势。其原因在于我们将宏观调控行为定性为国家行为而使之规避了司法审查,同时也与宏观调控权限配置失当有关。为此,应当重新厘定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设置宏观调控合法化运行的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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