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2)
2017-02-03 01:07
导读:[3] (二)我国商法对商事主体概念的界定 在法学界,关于商事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众口难调。有称为商人的,有称之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有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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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法对商事主体概念的界定
在法学界,关于商事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众口难调。有称为商人的,有称之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有称为市场主体的。
[4](p284—285)我们认为,所谓商事主体是指依法取得商事活动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商事个人、商事合伙和商事法人。
三、西方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获取商事主体资格是否登记为标准
1、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无需履行商事登记手续的商人。法定商人的概念实际存在于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商人和免登记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而设立的商事主体。商事注册登记对于注册商人而言具有创设效力,只有其选择了商事登记,自愿接受商法的调整。法律才将其作为商事主体对待。
3自由登记商人,也可以称为任意商人,登记与否可以自由选择,如果登记就必须按照注册商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按照成为商人的原因
1、完全商人: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机构,商事主体的行为需要适用商法典,除小商人外,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都是完全商人。 2、拟制商人:虽然其本身只是小商人,或并不从事商行为,但其已经在商事登记薄上登记,视为商人。 3、表见商人:虽然不是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也没有登记,但事实上以商人的身份从事商事活动,也视为商人,此立法意图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4、固有商人:以盈利为目的,有计划地、重复地、持续地从事一种或者多种商法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并以此为业者。 (三)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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