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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1)(2)

2017-02-12 01:36
导读:2、精神损害是相对物质利益损害而言的无形的非财产损害,对这种利益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为要件,也不以权利主体是否具体财

2、精神损害是相对物质利益损害而言的无形的非财产损害,对这种利益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为要件,也不以权利主体是否具体财产为要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用金钱赔偿,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反对派认为,基于财产之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名誉、尊严在受到侵害时,用金钱赔偿是把人与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并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技术上有困难。赞成派则认为,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能力。在法律上之所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就在于惩罚侵权行为的人,如果不进行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不足以达到惩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第二,精神损害具有满足的功能,这一点主要是从心理方面来讲,通过侵权行为人给被害人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后,被害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感,从而使其痛苦得以解脱。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足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利益及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②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述: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公民因精神损害需承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使身心受到损害。为恢复身心健康,必定回消耗一定的金钱,因此,侵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经济补偿性。
(2)精神损害具有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判令侵害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既是承担因自己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是国家对侵害人的一种法律制裁。
(3)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慰籍被害人的抚慰性。对被害人的损害,用金钱可以补偿因损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外,还可通过用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来抚慰被害人因非财产方面产生的痛苦、失望和不满,使被害人心理上获得慰籍,使其怨愤得以平息。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在现代侵权法中,权利主体享有财产权、人参权、人格权三项基本权利。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格作为人的主要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以身体和精神活动的安全与完整为客体,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维护个人精神活动的安全与自由,保障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格权的确立表明人格利益在现代法中的特定,同时表现与特定的人格利益相对的请求权的产生。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局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排除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传统的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挑战。
本人认为,应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人将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分为附带财产损害的民事诉讼和附带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两大类。附带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造成公民、法人等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诉讼活动。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必要性
1、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刑事被害人要求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如上海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某某侮辱罪,被害人沈某诉其名誉权受到侵
害,就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使因被告人的侮辱罪、诽谤罪给被害人造成人格、名誉等非财产性的精神损害,无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能分案审理,先由刑庭审理侮辱诽谤罪,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赔偿纠纷案,给被害人、法院造成了许多不便。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公民、法人诉讼的愿望,有利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不同部门法冲突的需要。《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并未规定有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具有民事诉讼性质,这样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容易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损法律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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