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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文化背景下劳资关系的特点及中国经验(2)

2017-02-21 01:06
导读:劳资关系协调主体政府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主及劳动者对劳动法的认识都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担心影响招商引资而有意无意地忽视
劳资关系协调主体—政府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主及劳动者对劳动法的认识都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担心影响招商引资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劳动监察发现和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能;一些处于原始积累时期的非公有制企业,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有意违反劳动法规;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外地打工者,对劳动法认识不到位,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走留不便,也不愿缴纳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看,全民道德教育滞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由于工大学学报2010年职业道德教育未能与时俱进、道德引导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以及一些企业主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扭曲,从而在客观上给违法经营管理以可乘之机。
  二、中国文化背景下劳资关系的特点
    (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虽然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矛盾仍然存在,但这仅仅是物质层面的冲突和矛盾,是发生在劳资统一基础上的矛盾,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有着本质区别,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劳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劳方和资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这样写到:“这样,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互相制约:两者互相产生。“资本只有同劳动交换,只有引起雇佣劳动的产生,才能增加起来。雇佣劳动只有在它增加资本,使奴役它的那种权力增加时,才能和资本交换。在某种意义上,企业对于资本拥有者和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由于我国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劳资双方在商品生产中能够结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存在着相互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劳资双方必然具有强化这种一致性的要求,为共同利益而合作,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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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定程度的对抗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本质上仍是劳动从属于资本的雇佣劳动关系。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雇用劳动力,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带有明显的雇用剥削色彩,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程度的对抗和冲突。目前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落后的企业管理并存,劳资双方在目标追求上的差异并存以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些因素都加剧了劳资关系内在矛盾的激化。
    (三)不平等性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以资方为主导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过剩,出现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不平衡现象,这种不平衡性几乎是每个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人口大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比其他国家要突出得多。在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资方负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处于企业的最高层,而劳动者大多从事直接物质性生产活动。
    (四)不规范性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表现形式不同,但其现阶段的共同特征是仍不成熟、不规范。一方面,政府在处理劳资问题时,采取特殊性的临时行政措施,而不是法律手段:政府的立场及态度尚未相对稳定,在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徘徊:三方机制、集体谈判平等协商等制度尚不完备:工会还不能真正发挥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国际化程度低,现代市场经济气息不够,很多人通过亲戚、家族、同乡等地缘、血缘关系建立起事实上的劳资关系,这往往导致企业内部分裂为不同帮派、集团。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五)日益成熟性
    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发展中的劳资关系,并且日益走向成熟,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层次性、阶段性相当明显:劳资关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等;劳资关系中的一些较高层次问题己引起广泛重视并已得到部分解决,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民主权利等;劳资关系中高层次的并与社会关系联系紧密的问题,已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始着手解决,如怎样保持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等。其次,劳资双方对如何处理劳资矛盾、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认识也不断提高。第三,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制度设计和立法也日臻完善,其必然引导非公有制劳资关系向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中国经验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府的有效监管
    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者和劳资关系的仲裁者,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要大力发挥政府的作用。立法机关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使各种劳资关系有法可依。具体说来:第一,国家立法机构要加快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资关系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要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形成以《劳动法》为主,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法》、《工资法)、《就业促进法》等为辅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劳资关系的种种矛盾都能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制定较为明确细致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二,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政府要将其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督促其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采取符合实际的由工伤到医疗再到养老的保险顺序,来解决目前非公有制参保面窄的情况。第三,政府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当前中国尚缺乏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不能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因此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政府要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提高其素质。政府既要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教育与培训,使他们能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要让劳动者学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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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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