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的宪法涵义与反思(1)(3)
2017-03-18 01:01
导读:第三,当然,有学者也可能说,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一种公民可以行使的主观权利,同时也具有“客观价值规范”的作用。因此,从统一价值体系的角
第三,当然,有学者也可能说,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一种公民可以行使的主观权利,同时也具有“客观价值规范”的作用。因此,从统一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权条款”可以说建立了为普通法律所必须遵守的价值秩序,从而可能重新评价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普通法律的价值取向,推动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如果说此次的“人权入宪”对普通法律、对行政法有作用的话,也许就在于此。但是,我们也且不可盲目地相信基本权利的“价值秩序”作用,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据台湾学者的研究,基本权利的“价值秩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点:1、基本权利的间接第三人效力。这是通过基本权利的价值规范作用,将基本权利的适用对象从公法上的国家、公权力组织,扩展到民法上的具有强势地位的团体
,从而避免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由于没有得到普通法律的具体化而在普通法律上落空。2、基本权利作为组织与程序的保障。这是指在解释和适用国家程序法规与组织法规时,应尊重相关基本权利的价值秩序,同时,有时要本于此价值秩序课予国家制定程序与组织法规的义务。3、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也称为国家的保护义务,是指人民可以根据基本权利的规定,向国家请求保护其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法益,以免受到其他人民的侵害。[13]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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