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制度.(1)(2)
2017-04-07 01:01
导读:表见代理既为无权代理,就无代理权这一点表见代理的发生与狭义无权代理并无不同,主要产生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
表见代理既为无权代理,就无代理权这一点表见代理的发生与狭义无权代理并无不同,主要产生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情况下。但是,由于在本人存在某种过错和具有使无过错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方面与狭义无权代理有所差异,因而构成表见代理,见将三种表见代理分述如下:
第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从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行为人仍以本人名义进行活动方面看,与其他无权代理是相同的。这种无权代理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由于本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尽管事实上本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权,仍构成表见代理。这种表见代理在见实中主要表见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人向相对人声明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这种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声明方式,即可以是直接的(如当面或发信),亦可以是间接的(如由他人传达);相对人即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2.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如果说前一种情况下,是本人直接对相对人作出已授权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则是由他人(代理行为人)来向相对人表示本人已经授权。这种表示的客观依据就是本人的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目前,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本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本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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