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基本理论问题(2)
2017-04-18 01:13
导读:二、悬赏广告基本概念及其价值考 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
二、悬赏广告基本概念及其价值考
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之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之完成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而言。悬赏广告须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奖赏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所指定的一定行为,各国民法并无限制,如该行为不背于公序良俗,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得为悬赏广告之目的。一定行为,不独为积极的行为,即为消极的行为,亦无不可。该行为,对于广告人有无经济利益,在所不问。甚至外观上对于广告人不利益之行为,亦得为悬赏广告之目的。关于给付一定报酬的种类与数额,法律一般并无限制。从而不独为财产上利益,即社会上的荣誉等非财产利益亦可作为报酬奖赏,“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任何利益均可”。而且报酬数额无须于广告时已为确定,如定有确定之方法即可,甚至报酬的种类、数额和其确定方法均没有确定,仅有给付一定报酬意思表示亦可成立悬赏广告,一般不因此而否定其效力。
悬赏广告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通用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抑或英美法系国家,悬赏广告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均得到广泛的适用。当我们考察分析悬赏广告的法经济价值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内生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悬赏广告法律制度完全符合法经济原理,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效用:(1)能迅速调动最多数人的广泛参与,激发和利用众人智慧与能力;(2)能以最优的效率、方式和时间完成所指定行为、事项;(3)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进行有效、及时的利益资源的交换配置。悬赏广告具有内在的法经济效益,具有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地位。学者们评价悬赏广告的效用至巨,社会经常有需于悬赏广告,其常能表现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活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缺失和理论认识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财物。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为由而否定悬赏广告效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学者认为,法院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无论怎样,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无疑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这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