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超期羁押的现状及危害(2)
2017-04-20 01:03
导读:二、超期羁押原因 1、取证难。 警方在侦查中,由于群众对作证的意识不强,不讲真话有之,不敢作证有之,作伪证有之;往往有的群众做了证、讲了真话
二、超期羁押原因
1、取证难。
警方在侦查中,由于群众对作证的意识不强,不讲真话有之,不敢作证有之,作伪证有之;往往有的群众做了证、讲了真话,往往遭到上司的报复和不公正待遇,有的甚至受到被告人家属的殴打和谩骂。这些都是我国缺少保护证人权利义务的一部法律,所导致的恶果显而易见,有证人作了证后,受到上述的不公正待遇后,往往向警方提出撤证或翻证。这样在侦查机关本应早就应该移送的案件往往因此搁浅,导致超时效羁押。
2、先供后翻。
由于在侦查机关在刚立案审理时警方采用刑讯逼供,这样的对象往往都是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中老年或妇女一般有的采用精神折磨其肉体,如只许站不许坐;有的只许席地而坐不准站立;有的只许蹲着;有的24小时不准入睡;有的扣吃扣喝;有的强灯照射;有的拳打脚踢。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实的,环境稍微一改变,该犯马上翻供,导致案件审理从头重来,侦查时限不得不被延长。
3、警力不足。
现在公安体制改革后预审机构已经撤销,原来的预审人员充实派出所的刑警大队,连侦带审,由于管辖地区偏大人口太多,犯罪基数又大,一个派出所的警力应付全辖区的刑事案件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是抓了人搞突审,办案粗糙。在报拘、报捕时就会遇到麻烦,往往一个退补就得二十多天一个来回,延长了羁押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有时警力不足抓回来的人没有人力去审查,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
4、经费不足。
现在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单靠政府的拨款远远不够用,往往都是要受害单位出车、出钱到外地办案,或是要求受害人个人交一定的办案经费,交不起的,案件审理就会受到影响。该取回的证据取不回来,该找的证人没有去找;由于时过境迁,证据也就得不到落实,案件久侦不决,超期羁押现象也就司空见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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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案效率不高。
在侦查、起诉、审判都有效率的问题,该在45天办完的事情就是作不完,一天作完的事情非要在一个星期作完才行,在起诉阶段办案人员为不超限,作完工作后非得等到规定的会期进行报会研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上会时就得延期。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也是一个原因,对于承认罪名和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缩短审限。
6、责任心不强。
有的办案人员严重责任心不强,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案卷丢失者有之,早已开会决定释放的而没有释放者有之,人员调动案卷在文件柜中放了八年没有交接者有之,这些不是客观的原因造成超期羁押,而完全是由于办案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强所造成的。
还有的是由于程序上的瑕疵,把已经带到法庭的被告不得不再次送回看守所;由于审判人员的大意,延误开庭时间,使被告人不得不返回看守所。
7、人权观念谈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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