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2)
2017-04-23 01:10
导读:1、国有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体。 2、集体企业,由其开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3、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 4、股
1、国有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体。
2、集体企业,由其开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3、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
4、股份公司,由董事会作为诉讼主体。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取得,其债务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接受的遗产为限偿还。
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无形资产、股权等)应归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享有,其债务(包括违约之债、侵权之债、欠税、拖欠工资等)也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以清理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当然如存在投资不足、或造成损失等情况则应另行再承担相应的补偿、清偿或赔偿等责任。
因此,清算主体(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具体法律责任分为:
1、清理、清算责任
不仅可以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净资产进行分配,即使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的情况,也可以减少补足投资的数额。
2、投资不足,包括抽逃资金的补偿责任
在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3、清偿责任
如果投资不足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则原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清算主体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赔偿责任
长期不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贬值,或者无偿转移、私分资产,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除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外,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处分原企业法人的财产(如变卖、转移),这些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处分财产一律予以追回。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原企业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往往处于混乱状态,原企业工作人员擅自处分、转移资产等现象十分普遍,同时也存在企业工作人员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失去法人资格,原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原法定代表人均不得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处分、变卖、转移财产,继续订立合同,恶意诉讼(夸大债务、放弃债权)等损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权益。否则除应认定这些行为无效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如赔偿)、行政责任(如取消专业职称等)及刑事责任。原企业工作人员,只应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等规定享有工资福利、股权分配等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义务及时向主管部门、出资单位或股东汇报情况,保护好财产,作为清算组织成员或清算主体的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这也要求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主管部门、出资单位、股东等应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网上查询等手段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信息,及时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理、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