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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十大关系(2)

2017-04-24 01:07
导读:二、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但最根本的性质在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始


二、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但最根本的性质在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始终是要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靠检察职能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要准确定位,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扎扎实实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职能。在新时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一职能,同检察机关的办案结合起来,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重预防,严打击”的局面,把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作为检察工作对职务犯罪行为执法的两个互相依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打击与预防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但打击本身并不是目的。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警戒、威慑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一方面,不能混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把打击当成目的,为打击而打击,偏离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轻视打击作为手段的作用,没有有效的打击也难以实现预防的目的。换言之,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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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与职务犯罪行为产生有关的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漏洞及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结合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这是新时期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应当追求的工作目标。

三、职务犯罪预防与党委、纪委(监察)部门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首先,检察机关是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为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运用检察职能为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其次,检察机关要根据检察职能针对可能存在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隐患,结合整体的改革发展,深入进行专题调研,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权力失控的腐败重点提出整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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