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改判标准问题的探讨(2)
2017-04-25 01:08
导读:(二)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再审改判标准问题。 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
(二)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再审改判标准问题。
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证据不足;(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5)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足或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但如果要达到改判,必须是:(A)其主要证据不充分,却对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分配起到关键作用;(B)作出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或有其他虚假情况;(C)作出判决、裁定依据的另一判决、裁定已被依法变更、撤销或本案判决、裁定与另一已生效的相关判决、裁定相抵触;(D)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人对后一个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三)关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改判标准问题。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包括:(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错误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款方面的错误;(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款的内容解释方面的错误;(3)因案件事实没有实体法规范,类推法律不当或适用法律原则不当的错误;(4)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方面的错误;(5)因定性不准确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6)对责任的划分和责任的承担违反了法律规定;(7)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的适用法律错误;(8)适用失效法律的错误;(9)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错误。由于适用法律错误已严重影响到案件的性质及公正处理结果,因此,对此应当进行改判。
(四)关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再审改判标准问题。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已严重影响到案件正确裁判的,应当改判。违反法定程序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1)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3)没有依法传唤或通知当事人的;(4)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和判决的;(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8)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的;(9)人民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10)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监护人未出庭代理诉讼而由该当事人直接进行诉讼的;(11)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处分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上述这些违反法定程序的各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