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信用体系的建立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完(2)
2017-04-25 01:08
导读: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经济学上信用的概念,众说纷纭。有的文献中信用被解释为,“信用是指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允诺在将来给付报酬的做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经济学上信用的概念,众说纷纭。有的文献中信用被解释为,“信用是指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允诺在将来给付报酬的做法。”有的论著对信用的解释是:“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回收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有的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不再仅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所得进行支付,也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信用是企业和个人的一种价值资源,它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方式而存在。也有人将信用比喻为个人和法人的“经济通行证”和“经济护照”,是个人和法人的“无价宝”。总的看来,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指的狭义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做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因受信对象性质的不同,信用可分为公共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表现为信用交易,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信用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具要素。因为普遍的守信行为才使信用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经济得以健康运转。因此,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从法学的视角分析。“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特征。契约之所以自由的前提在于所有权的绝对和对所有权及其他法律规定权能的移转的意思自治。在订立契约之前,法律关系当事人必然以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即信用为基本考察因素,在契约订立时,法律关系当事人必然把“信用”作为契约的主要内容,并从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履行契约的地点、方式等方面详细规定确保契约成立并生效。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通过法律规定对失信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权利或与此相关的非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以强制执行或要求损害赔偿。这样通过对信用制度给予积极的法律保护,对不履行契约的债务人的予以否定性评价,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有序。在这里,信用已经不仅仅是道德范畴或经济范畴的概念,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强行性规定。单从法律对企业约制的视角看,信用是产权关系的延伸,信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律对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的外化。有人认为计划经济不遵守信用规则的现象极少发生。但是这不等于在计划经济下存在良好的信用关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解释和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靠诚信的道德和产权主体(国家)靠“一只看得见的手”即行政手段来维系和调解,而不是靠发达的市场配置和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起作用。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传统计划经济中与其说是有良好的信用关系,不如说有严格的财经纪律……这种非市场化的信用关系是虚拟的、非本质的信用关系。因此在这个角度讲,信用关系既是市场经济的催化剂,又是市场经济的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