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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87年上海市《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城市增容费标准是郊县1万元、新市区2万元、老市区4万元。4万元的标准可能是当年全国最高的。到了90年代中期,城市增容费的价码不断上升,1996年《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中,迁入市中心的几个区须缴纳增容费最高达到每人5万元。
也有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的。如 1998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中规定,迁入延吉市的人口,要征收教育基金附加费(金额每人在 1500- 7000元之间、城市扶贫基金(每人 100元)。1992年贵阳市政府在《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中,要求对旅馆业按床位日租金额的10%征收增容附加费。收取城市增容费是一种不太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政策,因此1998年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不能收城市增容费。然而到目前有的地区虽然扩大了减免征收城市增容费的范围,但是并没有取消征收城市增容费。
2.变相出售户籍。在一些中小城市,城市增容费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8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以增容费为名变相出售城市户口。截止 1993年,全国共出售各种城镇户口 300多万个,收入达250亿元②。据对东部沿海一个县级市的调查,1991年出售开发区户口3000个,筹集建设资金 1500万元,1994年开始办理所谓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1994-1996年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18000个,收取城镇增容配套费 4000多万元,1997-1998年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8200个③。
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发布了一些文件,然而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直到1998年,广西玉林市政府还在《玉林市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坚决绝出卖非农户口的错误作法,可见在一些地方出售户籍的做法依然存在。
3.投资入户。为了吸引投资城镇户籍成为奖励条件之一。1984年《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在广州市区投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