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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思考(2)

2017-05-05 01:10
导读:上述种种观点从理论分析的角度阐述各自的主张,并没有孰对孰错之说。笔者认为,比较广告的定义应当以广告的法律内涵为基准,既不能扩大其外延,使


  上述种种观点从理论分析的角度阐述各自的主张,并没有孰对孰错之说。笔者认为,比较广告的定义应当以广告的法律内涵为基准,既不能扩大其外延,使比较广告的法律地位大大降低,以致于根本无需专门立法;也不能缩小其外延,使比较广告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几种特定的情形,从而降低比较广告专门立法的现实意义,造成立法成本过高的不经济现象。

  综上,比较广告的法律内涵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的主观意图、所要达到的目的、采取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影响后果等方面,并同时考虑社会公众对比较广告的评价、同行业经营惯例、国际市场准则等因素,以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与所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度为标准,科学界定比较广告的法律内涵。

  笔者认为,比较广告可以界定为:经营者采取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对照,促进消费者对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加以关注的广告。

  2、比较广告的分类标准

  比较广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很多种类型。比如:

  (1)以经营者所采取的比较方式为标准,比较广告可以分为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直接比较广告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指明了作为比较的对象,包括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间接比较广告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并未指明具体的比较对象,而只是笼统地加以对照。

  (2)以比较广告的内容为标准,比较广告可以分为真实的比较广告、虚假的比较广告和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比较广告。真实的比较广告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所陈述的内容都是客观事实,并且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虚假的比较广告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所陈述的内容是虚构的或者凭空捏造的。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比较广告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的内容既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这种类型的比较广告在实践中是最多的,也是最难认定的,其法律适用也是最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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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比较广告的传播媒介为标准,比较广告可以分为电视比较广告、录音比较广告、文字比较广告、网络比较广告等等。其中以文字比较广告最为多见,当然网络比较广告的发展势头似乎更快。

  3、比较广告的相关法律主体

  比较广告所涉及的主体很多,如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比较广告相对人、消费者等等。

  (1)广告主是指比较广告的所有者,对比较广告负有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并予以证明的义务,如有虚假陈述的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广告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是指比较广告的经营者,对比较广告的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如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比较广告相对人是指在比较广告中被直接或者间接确定为比较对象的经营者,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人数众多,可以适用集体诉讼的有关规定。如提起或者参加诉讼,则作为原告,如不参加,也可另行起诉。

  (4)消费者是指根据比较广告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消费时,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法律救济的市场个体。在适用比较广告相关法律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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