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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下)(2)

2017-05-09 01:13
导读:书证作用的普遍性和关键性以及证人证言的局限在访谈中也得到了法官们的一致承认,不少人指出,中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几乎全都建立在书证之上,而证人


  书证作用的普遍性和关键性以及证人证言的局限在访谈中也得到了法官们的一致承认,不少人指出,中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几乎全都建立在书证之上,而证人证言数量既少,也很难依靠。一般而言,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纠纷在发生之前和之后的过程中都会制作大量的书面材料,而且只要涉及的财产或标的足够大,当事人往往都比较慎重并注意留下保存相关文书。另一方面,证人因经常与纠纷本身或当事人有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而倾向于不说或不完全说真话,对其提供的证言很难采信。从问卷来看,对于“是否有过采信证人证言的情况”这一提问,在A中院(18份问卷)回答“有过,但不多”的法官为17人,有1人回答“极少有过”,没有人选择“很多”这一回答;在B中院(35份问卷)选择“有过,但不多”的为27人,还有2人回答“极少有过”,不过选择“很多”的也有6人(其中2人为基层法院法官);D中院的9份问卷中除1人选择“很多”之外,其他回答者大都选择了“有过,但不多”。

  证人证言很难得到采信的状况看来既与其提交的状况有关,也影响到了法官取得及审查这种证据的方式。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常常不是申请及努力动员证人出庭(这样做也许难度更大且所需的成本也更高),而是要他们出具书面证言,或找到证人交谈后再以记录的方式提出证言。这样的提出方法当然会使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言时更为慎重。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法官也有可能通过职权调查去直接获取这种证据。现实中这两种情形实际上已替代了证人出庭作证,而体现于其中的证人证言实际作用低下及其审查提交的书面方式甚至可能影响到开庭审理的样式以至整个诉讼结构27.看来,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有关研究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大声疾呼证人应当出庭的规范性要求和证人出庭后应怎样进行询问等层面上,还有必要进一步思考促使他们出庭的机制或条件,包括探索在实务中对这一规范性要求如何才能真正形成共识的途径28.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除了书证和证人证言之外,还有一种证据方法的作用值得特别关注。这就是当事人陈述。尽管在现行诉讼法上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一起并列为七种法定的证据方法之一,但我们在卷宗检索和访谈中却发现,要想为此确定一个工作定义来识别和计算这种证据却非常地困难。不仅从案件卷宗的记录上完全无法区分当事人的主张或辩论与当事人陈述,而且接受访谈的许多法官都承认,自己几乎没有考虑过这种区别,也未感觉到有做这样区分的必要29.最后,我们只好勉强地决定,凡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情况说明”,“事实经过”等等(包括其代理律师询问自己的委托人后提交的“调查笔录”在内),都当作“当事人陈述”。这样倒是使计算“当事人陈述”出现在样本里的频度成为可能,却完全没有解决与当事人主张或辩论相区别的问题。照此标准登录计算的结果,在四个法院的全部样本中,出现了这种“当事人陈述”的共有27个案件。

  尽管从这个数字来看“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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