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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陈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接受性(2)

2017-05-16 01:00
导读:透视法庭之友陈述在美国的发展和嬗变,我们认为,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通过最高法院依照国会《授权法》颁布规则而逐渐形成

  透视法庭之友陈述在美国的发展和嬗变,我们认为,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通过最高法院依照国会《授权法》颁布规则而逐渐形成,并非立法机关确立的制度。第二,法庭之友通过提交法庭之友陈述参与争端解决一般不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只是作为一种法院的许可。第三,作为法庭之友,宜为相关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的专家或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然而,过多地提交法庭之友陈述有可能增加法院的负担,影响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美国最高法院为此设置了法庭之友的注册申请(提交申请)程序。当案件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提交法庭之友陈述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注册许可的动议(motion),呈交的动议应该符合一定的形式、规格、份数、页数、时限、要点等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承认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的独特地位,允许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不征得任何当事方的同意而提交法庭之友陈述。第四,法庭之友陈述本身要符合内容和形式的要求,而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法院接受法庭之友陈述要兼顾司法公开原则和司法效益原则。

  那么,美国法院为何建立并推行法庭之友陈述制度呢首先,早期的美国判例延续了普通法限制第三方参与当事方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传统,普通法限制第三方介入诉讼的这种做法在美国的社会体制下还得到了强化,因为复杂的联邦体系的建立就意味着在私人诉讼过程中,大量的与当事人要求冲突的公共利益可能未被提出。(同注②,at 86保┒且,法庭之友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方是不同的,法庭之友独立于诉讼当事方,法庭之友的参与不取决于当事方的同意,第三方要进入诉讼程序需要证明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即便法院放宽对第三方参与诉讼的限制,也不能排除法庭之友的特有价值。其次,在普通法之中,一个法官并不熟知与特定案件有关的所有判例和法庭之友能在澄清法律问题方面给予法官以援助这两点都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要求法官通晓可适用的判例显然不太现实。法庭之友不仅能够提交比较法的分析和当事方以及法院不能得到的一些信息,还可以提请法院注意自己要实现审判职能所需注意的相关信息和专家意见。这样,法庭之友不仅可帮助法院解决实体问题,也有益于司法程序公正。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法庭之友陈述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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