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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2)

2017-05-17 01:04
导读:3,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需要。也许有人认为无因管理制度可以使遗失物拾得人的利益受到补偿,从而没有必要确立遗失


  3,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需要。也许有人认为无因管理制度可以使遗失物拾得人的利益受到补偿,从而没有必要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无商榷之处: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无因管理制度着眼于鼓励没有义务的人主动去管理他人事物,减少本人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失的机会;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目的则是促使已经占有他人财物的拾得人交出该项财物。第二,两者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不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不进行管理行为,他不会获益,也就不存在抵触无因管理规定的内心倾向性;遗失物拾得人如不归还遗失物会从中取利,所以他有抗拒法律规定的内心倾向性,赋予其报酬请求权而不是无偿归还遗失物将减少其采取不作为的可能性;第三,两者的行为主观心理不同。管理人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动去管理他人事物,因此从心理上讲他是积极的,通俗的讲是属于助人为乐的人,他做出管理行为一般而言不是出于逐利,也就不会太计较利害得失;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是被动的,因此从心理上讲他是消极的,易于计较利害得失。第四,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效果是管理人将管理结果转移给本人,本人对管理人的所花费用予以补偿;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效果主要是拾得人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失主将一定比例的价值付给拾得人,而不以拾得人花费与否为条件。总之,无因管理制度并不能圆满解决遗失物拾得问题,代替不了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作用。此外,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与拾得人取得所有权等规定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套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制度。

  4,确立遗失物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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