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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2)

2017-05-20 01:05
导读:(二)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新婚姻法去年5月实施以来,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诉请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案件呈多


  (二)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新婚姻法去年5月实施以来,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诉请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此类案件,万宁市、五指山市、振东区、新华区和三亚市等法院均日益增多,所调查的其它地区目前尚没有此类案件出现。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审判人员普遍感到,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当事人之间不易达成协议,审判人员也难以把握,判决书主文不容易撰写,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后,执行中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调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探望子女的权利能顺利行使,当事人在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如振东法院今年4月在审理原告翁少华诉被告邓冰椿离婚纠纷一案时,制作的2002犝衩癯踝值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一)项规定:“准许原告翁少华每两个星期探望孩子刘家伟一次,每次为星期六下午孩子放学后接,下星期一早送孩子去(幼儿园)学校。”这份民事判书,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但这样的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仍然碰到一些实际问题,如原告翁少华于今年5月25日(星期六)到学校接男孩刘家伟时,碰巧刘家伟病重由被告安排住院治疗,致使这次探望权的行使不能按判决得予实现,为此,原告很有意见,双方产生了新的矛盾。

  第二种情况是:为防止探望行使的方式、时间规定得过死,可能影响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只作原则性规定。如万宁法院牛漏法庭今年3月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时,制作的2002犕蛎癯踝值21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规定:“原告宋某探望男孩王某每月两次两天,被告必须给予探望。”这样的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遇到了新的问题:一是被告方不知道原告方哪一天来探望,由于孩子贪玩,被告事先未将孩子留在家里,致使原告多次到被告家接不到孩子;二是原告事先打电话与被告商量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但被告方往往借口推托,拖延时日,不主动协助和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三种情况是:振东、新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小孩远离对方,致使对方难以行使探望权,探望权得不到实现的一方又以此为借口,拒付小孩抚养费,从而又引发了抚养费纠纷。

  第四种情况是:省妇联在维权工作中,根据当事人的反映而提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问题。如,男女双方离婚后,孙(外孙)子女跟随父(母)在祖(外祖)父母家庭中一起生活,父或母去逝后,祖(外祖)父母有没有探望孙(外孙)子女的权利,这种亲权应不应该得到保护。

  目前,全省基层法院在审结的案件中,还没有权利人就探望权的行使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请损害赔偿的案件取证难。新婚姻法颁布一年多来,无过错方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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