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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破公司面纱理论
这个问题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已经设立的或公司法生效后又设立的全资性子公司遇到法律纠纷时的责任怎么办?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有时是子公司自己来承担责任,有时是设立子公司的母公司来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依据没有?这在国外也很重要,有一个人公司的揭破公司面纱理论,我国现在有没有这方面的根据,最高法院能不能这样解释呢?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生效之前或说公司法通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过这么一个案例征求专家的意见,我讲的是典型化了的,但仍有很现实的思考意义。甲企业有100 万元财产,他拿出50万成立了b企业,b企业注册资本50万,按公司法,转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就可以,假设甲公司,b公司, 即母公司和全资性子公司的注册财产都是100万,现在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子公司欠的债务是200万,母公司要不要拿他的100万来抵债,第二个问题是母公司欠了200万,要不要拿他的全资性子公司的财产来抵债。
这个案例可以简化为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与全资性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一个母公司要不要对他的全资性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资性子公司的财产要不要对母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就是揭破公司面纱的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的解释,一个公司设立另一个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拿a公司与b公司来说,a公司的50 万确实出资了,那他只承担50万的责任,再欠100万他就不承担责任了。 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50万没出足,如果他出资达到了工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即生产和批发性50万,零售性30万,咨询服务性10万;比如他办了一个批发性的公司,他出了30万,另20 万没到位, 那他只需补足20万就不再承担责任了。那什么情况下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呢?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子公司根本没出资,按法院理解如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全资性的,它就相当于你的分支机构,按公司法,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债时,则由本公司来承担,第二它出了一部分资,但低于规定的标准,也视同为它没有出资,它要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两条是硬性的东西,虽然它也有不科学的地方,它不科学在达到最低标准的要补差额,未达最低标准的要负无限责任,这不是增大鼓励作弊吗?我开办一个生产性的公司我知道最低标准是50万,我将它注册为1000万,但我只出60万,出现问题我再把不足的部分补足就可,但如果我出的是40万就惨了,就要承担无限责任。这20万的出资就有这么大的差别?当然最高法院可能会出别的解释又将这个作废,最难的是最高法院解释中的第三个,是说如果被设立的企业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时设立的企业要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释起来有意思。
前两年我碰到这么一个案子,我国的五矿公司的一个很小的全资性的子公司与美国订了一个合同,最后由于我方违约,美方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他想如果告与他订合同的公司那么此公司的财产很有限,如果这公司一破产,则美方拿不到钱,所以美方将母公司即五矿公司也列为被告。这时五矿公司就提出意见,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你与它签订的合同,你为什么告我,所以美国法院先让美方拿出一个意见,中国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美方找到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