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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拆迁补偿(1)(2)

2017-05-26 01:10
导读:二、关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意味着土地权属的变更,从理论上讲,土地收购是原用地人.土地储备机构如何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从实践中看,拆迁补偿纠纷也是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意味着土地权属的变更,从理论上讲,土地收购是原用地人.土地储备机构如何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从实践中看,拆迁补偿纠纷也是利益的分配问题,一是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二哪些该补偿。三是补偿标准如何定。下边将分别进行探讨。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对于他物权来讲,他物权人虽然不享有此物的所有权,但依照权能的划分,仍然可依法对他人之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罗马法》以来,一个传统的基本愿则是优先保护房屋所有人权利,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尊重房产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或任何方法损害用益权人的权利。”这种传统的民法物权论自罗马法始,已为现代各国民法所采用,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则表述为财产权和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种权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有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权能,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依法占有的国有土地享有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是一种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依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私房用地使用权以私房所有权为前提,也就是说地权随房权存在、变动与消灭。“划拨土地”也是一种审批方式,它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本身财产权的性质。
虽说土地使用有期限.但对房屋而言,法律对房权的保护是没有固定期限的,房屋有多长寿命则地权有多长期限。因而原则上说只要房屋所有权存在,国家就不能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所以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说法不能成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房屋产权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确认
城市房产权人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虽然现行法律中未有集中具体规定,但在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对这一问题还是作出了明确的解释。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于自己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提出:"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土地的,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88年12月29日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由此可以看到,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私房产权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予以确认的,原则是明确的。
从房地产市场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当初购买房屋时没有直接和国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被拆迁房屋的开发商和政府订立过合同,列入拆迁范围的,可以视作被拆迁人通过向开发商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了开发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性权利被转让,房屋所有权人是土地使用权拥有者。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转移收益问题.
首先, 由于被拆迁人合法拥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有权利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收益。
其次,国家将属于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拆迁人并从中获得收益,没有法理的依据。被拆迁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享有占有、按合法的目的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土地储备过程中,一边无偿强制收回,一边转手向开发商出让,并谋利益,于法无据,于理不公。国家享有国有土地所有权,被拆迁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他物权优于自物权的原理,在合法期限内,被拆迁人的使用权是可以对抗国家的所有权的。政府在没有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得不到被拆迁人追认,政府和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政府从中牟利,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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