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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产理论问题研究(1)(3)

2017-06-04 01:08
导读:3、行政公产适用规范的特定性和保护的特殊性。 私人产权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因而其所适用的法律

  3、行政公产适用规范的特定性和保护的特殊性。
  私人产权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因而其所适用的法律是民事法律规范。与私人产权相对的行政公产,以公共行政目的的落实和行政服务、福利的给予为其终极之目的,行政公产作为依附于行政权行使的物之手段,归于公法调整的范畴,应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当行政公产受到损害时,其保护亦有其特殊之处:其一,当行政公产遭到加害人的侵害时,作为行政公产的管理和维护者的行政主体即可以对侵权人直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对行政公产的妨害,以求行政公产的安全。《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二,与私产的法律追诉时效性不同,对行政公产的保护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易言之,行政公产的保护以公产的完全、绝对补救为原则,不设期限规定。如我国《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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