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问题 研究(1)(2)
2017-06-12 01:10
导读:当现实生活中遇到生命权问题时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以宪法为依据解决围绕生命权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生命权是完整的价值体系,通常由四种具体权
当现实生活中遇到生命权问题时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以宪法为依据解决围绕生命权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生命权是完整的价值体系,通常由四种具体权利组成:一是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同侵害生命权的现象进行斗争。因此,从宪法学意义上讲,生命权并不仅仅属于“自我决定权”范围。
关爱生命,尊重生命权价值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生命权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社会之间是有冲突的,仅仅依靠理念的力量并不能保障现实生活中个体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应把尊重生命权的价值转化为社会基本的共识,特别是公共机关与公务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应树立生命权价值高于一切的意识,切实尊重生命权的价值,不能漠视生命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发展,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有学者把2003年描绘为“公民权利年”[5]。在一年中我们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与权利有关的现象,特别是宪法权利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维权热中人们透过各种权利现象,逐步地把目光投向生命权的价值上。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新的理念合理地解决了通行权与生命权价值的平衡,否定了“撞了白撞”的反生命权价值的规则,使人们感受到了立法对生命权的关怀。孙志刚案使我们看到了收容遣送制度对生命权侵害,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人身自由保障制度。深圳有关器官移植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向社会传递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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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漠视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对生命权侵害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具体执法上的问题。特别是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与保障的界限是实现生命权价值的重要问题。“小思仪”的死向全社会发出了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呼吁。一个吸毒的母亲被派出所强制送到戒毒所后,三岁的小女孩无人照顾,母亲多次向有关民警说明情况,要求派出所通知她姐姐照顾女儿。但整整17天时间里,因无人通知母亲的姐姐,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活活被饿死在家。当人们发现小思仪的时候,孩子的尸体已高度腐败,身上爬满蛀虫,头骨外露。在21世纪的中国,在宪法上庄严地宣布“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种漠视生命的事件实在是令人痛心的。在死去的小生命面前,一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有一点对生命的关怀,关心三岁小女孩的命运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在被告席上办案的两名民警讲自己只是依照法律执行公务,因为强制戒毒是法律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被告的说法也许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是不是也考虑过,我们在执法的时候,是否尊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是否对她提出的小女儿生命可能受到的威胁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法律规定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是重要的,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低线。作者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对生命的冷漠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我们的确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地普及生命权价值,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享受生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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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修改和宪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