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圈地运动的法律规制(1)(3)
2017-06-27 01:02
导读:二、商标圈地运动滥觞的制度根源 我国商标圈地运动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制度根源在于我国商标权授权模式和商标权保护模式中,过于强调商标注册行为
二、商标圈地运动滥觞的制度根源
我国商标圈地运动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制度根源在于我国商标权授权模式和商标权保护模式中,过于强调商标注册行为而忽视了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而且商标注册不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这种商标注册模式为商标圈地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社会上精明的人选取具有较高市场潜在价值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再等待时机高价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他们将商标注册视为投资,以少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费换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和许可使用费,从而获得非生产性利润。
商标圈地行为之所以盛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这种通过商标注册圈占的商标能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是注册商标,不管它是否被实际使用,都应当受到保护,而且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等商标侵权责任都不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例如在 “家家”商标侵权案中,原告取得“家家”注册商标后从未使用过,被告使用“家家酒”名称上市。法院认为:“使用商标并不必然产生商标专用权利,商标只有经注册方可受到保护”,判定被告侵犯商标权,除停止侵权外,还需赔偿侵权期间凭自己诚实劳动所获得的800余万元利润。[14]2005年9月12日,广东佛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红河红”作为其啤酒商标,侵害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红河”商标,赔偿原告1000万元,而原告实际上从未生产过啤酒,更未在啤酒上使用“红河”商标。有些法院甚至还认为,即使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应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在被行政机关撤销之前还应当获得保护。[15]学界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原告就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但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权人仍然享有侵害排除请求权、侵害防止请求权、以“合理开支”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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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圈地行为者,就是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都不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条件,以非常便宜的注册成本,大量储备注册商标,并将储存的注册商标作为“敲诈”或阻碍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工具。这种行为一方面危及到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实际使用是让商标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工具的唯一方法,[17]商标在注册后不使用就不可能让消费者将该商标标识与该商标注册人相联系,而商标注册人禁止其他诚实经营者对该标识的使用,使得该经营者丧失了利用该标识推销自己产品的工具,消费者也不能再利用该商标来选购商品,只好重新比较各类商品以确定购买对象,增加了消费者搜索成本,从而危及到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种不被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一具仅具有商标躯壳的僵尸,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种商标纠纷时,应当抓住问题要害,去伪存真,杀伐决断,直接宣判这种商标的死刑,这样既节约行政资源,又节约司法资源;既提高了效率,又有效地保护了无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何乐而不为?!社会实践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机制,综合人类各方面智慧成果,调动全部法律体系的功能,统驾司法活动,以便使法律能动地服务于社会生活。[18]
可惜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保护商标权时,只考虑是否获得注册而不关心是否被实际使用。李琛博士将这种保护根本不具有信誉的注册商标称为“符号崇拜”,指出我国的商标保护已蜕变为“符号保护”。[19]我国这种商标权保护模式无形中暗示那些商标圈地者:“你们可放心大胆地多申请商标注册,即使注册后不使用我们也给予充分地保护,只要逮住一条大鱼,就足可享用一辈子”,这无异于变相地鼓励了商标圈地运动。反过来,如果被储存的商标由于未被使用而不能获得保护,或者获得很小的保护力度,圈占商标成为赔本生意,不法人士就不再对商标圈占趋之若骛,从而极大地提高注册商标的效用,缩短商标审查周期,节约了社会资源。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邓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