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扭曲的公司社会责任——兼评《公司法》第5条(2)
2017-06-28 01:03
导读:为什么这样一个本意良善的制度运行下去,竟然会这样背离它原本的目的?为什么相关利益群体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却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承诺与现实之
为什么这样一个本意良善的制度运行下去,竟然会这样背离它原本的目的?为什么相关利益群体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却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承诺与现实之间愈发拉大的距离?当我们试着以同情的理解的态度站在供应商、工人的立场思考时,我们会发现他们行为中自有的逻辑和不得不然的无奈:一方面,生产守则运动所试图构建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基于外国的经验,服务于跨国企业的国际战略,而并非立足于中国的相关利益群体的现实力量对比和利益诉求;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至少在形式上接受这一异质的制度:供应商要争取订单,工人要得到收入。当跨国公司作了预先设定结果的安排,出于先见和偏见而遏制了在中国的相关利益群体利益博弈的竞争性过程和试验,这种承诺与现实之间距离拉大,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事实上,这种因为法意和人心,法制和人身彼此背离而引发的,异质的制度间的妥协和扭曲,是这百多年来转型中国的常态。有意抑或无意,欣欣然抑或是不得不然,我们总是溢出特定的语境,按照一种外来理论,甚至是过时的、被误读的理论,去书写着本国的法律文本。但是,这些认知理念乃至表述符号都是来自一个陌生的外来世界的“书本上的法”,始终未能因便成为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行动中的法”。
二、以话语的形式存在的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被我国一些学者称作是“当今各国公司
法学者、公司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挑战。”有的学者甚至有些夸张的指出,“如果要浓缩公司法,可以浓缩为两点:公司治理和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不免有言过其实之嫌了。事实上,从1924年谢尔顿提出这个概念,公司社会责任就更多是被当作一个公司经营实务的问题,而不是学术的问题被讨论。而即便是在学界,经济学者和
社会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也远要比公司法学者热心。80余年来,在公司法学领域对这一问题虽然不乏争论,但并没有引起大的波澜。立法上对此始终持一种暧昧的态度,[②]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原则上禁止,例外的承认。[3]而支持或者反对的所有理由,似乎都已经在1931~1932年伯利和多德那场以“董事和经理应当为谁服务”为的主题展开的讨论中,在弗里德曼“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4]的响亮的反对声音中穷尽,我们要做的,好像只剩下在这光谱的两端之间找到自己偏好的那个点。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当然,学者的漠视,立法的暧昧,司法的反复,这些并不足以作为我们反对它的理由。笔者以为,我们之所以对此不愿意投诸太多的热情,倒未必是因为答案不言自明,毋宁说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的问题实在有太多尚需廓清的地方: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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