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2)
2017-07-10 01:05
导读:由此可见,美国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可以说,囊括了下至项目建设,上至政府决策、立法等广阔内容,足见美国对环境影响制度的重
由此可见,美国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可以说,囊括了下至项目建设,上至政府决策、立法等广阔内容,足见美国对环境影响制度的重视程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条则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对规划的具体类型和要求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此处所指规划乃指指导性规划);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
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