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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国家工(2)

2017-07-20 01:01
导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则按照公司对其职权的规定,如果上述人员利用该职权实施犯罪,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则按照公司对其职权的规定,如果上述人员利用该职权实施犯罪,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二是疑重从轻说。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具有股东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利用何种职务上的便利无法区分,法律上也无明确的规定,根据“疑重从轻”原则一律以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适用相应的刑罚规定。笔者赞同区别说,现结合一案例作肤浅阐述,国有资本占94%.王某个人投资该公司股份1%且被上级主管机关委派到该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在其任总经理期间收受业务单位贿赂5万元。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受贿罪,以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为什么二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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