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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物权行为不过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法律行为制度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于是,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参照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做以下解析:(1)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物权合同);(2)有效物权行为、可撤销物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
3、作为物权变动之一种的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若满足法律要件则能发生物权变动,也是当事人借以发生物权变动的主要法律途径。但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途径不限于此。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除了物权行为外,还有各种事实行为,如生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以及公法征收等其他途径。
物权行为乃为物权变动而设。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研究一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在适用上的关联问题。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这么一种法律行为,针对的是债权债务问题。债权行为以双方法律行为——即债法契约为主要表现形态。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之给付。而该给付呈现出何种样态,与上述问题关系甚巨。我们可作如下分析,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债权行为若以不作为为其给付内容时,不涉及物权变动,自与物权行为无涉。若给付体现为作为,则应进一步区分该给付为何种给付。如是以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为内容,也与物权变动无关,从而不涉及物权行为。仅在给付以移转物之所有权、或设定担保物权为内容时, 涉及物权变动,故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关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