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2)
2017-07-22 01:18
导读:二、分管契约的价值 共有与单独所有的基本差异在于主体的人数不同。根据产权经济学派的观点,原则上有产权要比无产权有效率,而各种产权形态的效
二、分管契约的价值
共有与单独所有的基本差异在于主体的人数不同。根据产权经济学派的观点,原则上有产权要比无产权有效率,而各种产权形态的效率是各不相同的。共有的效率要低于单独所有的效率。
美国经济分析
法学家波斯纳提出了判断产权是否有效率的三个标准,即产权的全面性、产权的排他性以及产权的可转让性。越符合这三个标准,产权就越有效率。产权的全面性是指所有有价值的资源都应当有主。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对资源的利用和对资源所生收益的享用。排他性越高,则个人有效利用资源的诱因就越大;反之,若没有排他性,则人人可搭便车,资源很快就会被耗竭,并且由于无法保证自己今天所作的投资明日可以得到回报,权利人就无负担投资成本的诱因,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利用。产权的可转让性是指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意味着资源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流向最有效率利用该资源的主体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学者提及的标准,即产权人的支配自由,⑥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支配自由的程度也直接影响到产权的效率。根据这几个标准来衡量,除了在共有物受到侵害时,任何共有人皆得单独就全部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从而在排他性方面,共有比单独所有要优越,在其他方面,共有则是较无效率的。在单独所有中,权利人可依其意志支配所有物,不受其他任何人掣肘,无需支付决定成本;而在共有中,各个共有人支配共有物,都要受其他共有人意志或者利益的制约,最后只好按照“不满意但可接受”的妥协方案来使用,共有物当然无法发挥最大的效用。不仅如此,共有物的转让也受限制。各国民法往往规定共有物的转让须经过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共有人的同意,而单独所有人转让其标的物可由其自主决定。在较无效率的共有中,共有人达成分管契约进行分管,其实质在于共有人藉合意方式来安排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由于它可以通过协调共有人的意志化彼此掣肘为一致行动,从而使共有物能够依规划被加以利用,共有即变得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