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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经济继续存在着各国的国家调节。但国家调节能够直接作用的领域仅限于该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而不能独自直接对整个国际市场实行调节。即使对于各国的涉外经济的调节,也要考虑对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本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接受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对世界经济的调节。如果某个国家凭仗强权而实施“域外管辖权”,将本国的某些调节措施和法律,强行适用于他国或国际社会,或者对他国动辄以“制裁”相威胁,必将招致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反对。因而最终也是行不通的。
综上所述,对于国际市场必须有新的调节机制。而事实上,自国际市场形成以来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调节机制的作用。二次大战后,以联合国成立为标志,这种调节机制正式建立。冷战结束后,它迅速发达,当前正日趋完备。这种调节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国际性调节。
所谓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际条约形式或藉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同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不同的第三种调节机制。
国际调节按照调节主体形态,可分为双边或多边国家的调节、区域性组织调节、全球性组织的调节三种。双边或多边国家调节,主要是协调两国或多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但它对整个国际市场和国际经济关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因些也属于国际性调节体系中一个方面。区域性组织的调节,直接作用于本区域内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如今全球各种区域性经济组织越来越多,合纵连横,呈现大组合局面。它们各自对本区域的经济进行调节,并共同协调有关区域间的经济关系。因此区域性组织的调节对全球经济更直接生产重大影响。全球性组织的调节,主要是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所实行的调节。这是当前国际调节的主要力量,并且,今后其调节力度和重要性会越来越加强。
国际调节按照其所针对的国际市场存在三方面缺陷所采取的基本调节方式,则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国际反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排除国际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在国际经济中发挥调节作用。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调节方式。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单靠某个国家的力量和国内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依靠国际调节力量和国际立法。国际竞争立法其实早已起步。例如1947年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曾通过《哈瓦那宪章》,其第5章即对限制性商业惯例作了规定。1951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曾起草《国际反垄断法协议(草案),并为进行国际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实际调查而设置了临时专门委员会。1980年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又通过《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与规则》。不过,以上这些法律文件都未能实施。1993年专家们起草了一份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希望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议。虽然没有成功,但国际舆论普遍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将成为下一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