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运作的思考(2)
2017-08-04 06:54
导读:(三)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效率。 刑事诉讼庭审实践中,时常出现辩护人“突发冷箭”,即当庭突然抛出重要证据,以致出现公诉人一时措手不及、法官
(三)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效率。
刑事诉讼庭审实践中,时常出现辩护人“突发冷箭”,即当庭突然抛出重要证据,以致出现公诉人一时措手不及、法官亦感盲然的现象。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申请休庭或要求延期审理情况的增多,影响了庭审的连续性和法官对证据当庭判断的能力,最终影响了庭审效率。实行庭前证据展示,能有效预防证据突袭,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同时,法官对庭前证据展示中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则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方法。对双方存在异议的部分,作为庭审重点,做到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简繁结合,提高诉讼效率。
三、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
纵观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通篇没有“证据展示”的字眼,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这并非说明,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此项制度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刑诉法有关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条款规定的精神实质。
(一)是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基本原则的要求
我国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切实予以保障。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辩护人全面了解证据,尽可能地收集有利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从而切实地维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我国刑诉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该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同时,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人民法院庭审前,控辩双方应当进行沟通,相互交换意见。辩护人通过“查阅、摘抄、复印”控方的材料来了解案情、掌握证据,控方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即要注意听取辩方的意见。其立法旨图就是让控、辩双方在庭前能相互了解,以便各自准备,提高庭审的对抗性。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能使该立法旨图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保证有效地予以落实。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三)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地进行探索和运用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诉讼制度经过了一个长期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从每一个诉讼制度的发展阶段来看,都是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③《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设了证据专章,对证据作了专门规定,不仅给证据下了科学的定义,同时还规定了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规则,比如: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切证据都要在听取各方意见,经过查证属实,特别是要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全国各地法院不同程度地或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