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一些认识(2)
2017-08-04 06:56
导读: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直接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地方中级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法院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法院下设有基层法院。
三、业务不熟、认识不清是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些情况表明,由于地方法院的少数同志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不熟悉,对海事案件的概念作了狭义的理解,是地方法院仍在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他们的狭义理解与海事法院内部使用的狭义概念不尽相同,但是缩小了海事案件的范围,是带有误解成分的狭义理解。他们一般认为,只有在海上或者在船舶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才属于海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谙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熞韵鲁啤睹袼叻ā罚牐而对于《海诉法》则较为陌生,因后者仅限于在海事法院系统中适用;同时,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对《受案范围》所确立的案件类型也比较生疏,在受理案件时执行了《民诉法》的规定,而忽略了《海诉法》及《受案范围》的特别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多收案件等原因,通过变换案由的形式,变相受理海事案件,严重干扰了海事审判程序,这也是最高院严令禁止的。如我省某地方法院2001年审结的一件案件,案件标的为1500多万元,该法院以
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此案,并已审结。该案实际是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类别,是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即该案为海事案件。这种通过变换案由而变相受理海事案件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船舶抵押熃杩睿牶贤纠纷、船舶
租赁合同纠纷、船舶物料煶邪牴┯合同、海上
保险合同纠纷、船员
劳务合同纠纷、海事
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地方法院都可以分别作为普通民事的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予以受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在具体处理个案时,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混乱。近几年来,我国在海事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实体法上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熞韵鲁啤逗I谭ā罚牐在程序法上有了《海诉法》这两部法律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到海事诉讼的独特性,在具体规定中参照了一些国际惯例,因此在某些法律制度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牶汀睹袼叻ā返墓娑ㄊ怯兴不同的。如《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免责”及“海事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