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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调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以及依靠群众等,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以地方立法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公,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逐步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这也完全符合党中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四)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切身利益。针对近年来公众场所群死群伤事故频发的情况,很多地方政府对保险在灾害事故中事前防范、事后经济补偿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在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保险,但因这些规定仅以政府意见的形式下发,执行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并不理想。在当代社会,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就不会对污染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人也不会有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健全的法制是明晰整个社会及公众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它表明了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与经济法律制度,所以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是普及公众责任保险、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三、实行地方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宣传、营造地方立法环境。要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必须扩大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公共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向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宣传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纳入立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在立法中应合理确定险种类别。近几年我国也有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强制相关企业投保相应的保险。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各方利益,确定合理的险种结构,是立法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为了有效保障公众场所的大多数人利益,同时减轻经营者因偶发的责任事故而承受的经济赔偿压力,由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是合法有效的途径。
(三)立法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充分结合。公众责任保险涉及到各行各业,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