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人实证研究(2)
2017-08-06 03:44
导读: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两者之间的互动性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同业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两者之间的互动性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刑法虽然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是在犯罪学的视野中我们却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知识产权犯罪人往往是相应的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同业竞争者。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46例犯罪人(含单位)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发现,在这46例犯罪人中有13例与被害人属于同一行业,占28.3%;有7例与被害人属于关联行业,占15.2%;有5例与被害人存在或曾经存在着雇佣关系,占10.9%.具有这三种类型的关系的犯罪人总和为25,比例高达54.4%。也就是说,一半以上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和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详细资料见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图1.
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也有不同特点。笔者对上述的46例知识产权犯罪人根及其犯罪客体的不同分成了四组,即侵犯著作权犯罪人组、侵犯专利权犯罪人组、侵犯商标权犯罪人组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组。结果发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不同的。详细资料如下图所示:
图中所示资料表明,在四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人中,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最为复杂。在29例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人中,有8例属于和被害人为同一行业,有1例属于和被害人属于关联行业(因数据相对较小,图中未予显示),有3例和被害人具有地域关系,有17例与被害人属于其他关系.在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人中,与被害人的关系最为单纯。3例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人和被害人都具有属于同一行业的主要特征。在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人中,和被害人具有三种类型的关系。即8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人中,有6例属于和被害人是关联行业,1例属于雇佣关系,1例属于其他关系。在6例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人中,有2例和被害人属于同一行业,有4例和被害人具有雇佣关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在知识产权犯罪人和被害人所具有的上述四种类型的关系中,不同的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具有不同的相关度,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强弱程度。其中,同一行业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相关度最高,互动程度最强。相关行业次之。和同一行业关系一样,雇佣关系也是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关系,两者之间同样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种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被害人与其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受害与侵害的可能性。和同一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关系相比,雇佣关系对被害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如果说同一行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对被害人而言意味着外部风险的话,那么具有雇佣关系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对被害人而言则意味着来自被害人内部的风险。地域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地域上的同一性。这种关系所反映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