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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2)

2017-08-06 06:09
导读:(二)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

  (二)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四)被执行人的邻居。
  (五)被执行人的亲友等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机关未撤销离婚前,法院也无权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碍法定义务的正常履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双方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约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这种约定不具有合法性,属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司法实践中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大量存在,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当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建议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离婚,人民法院就很难办。因为夫妻双方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也无权提起诉讼,无人诉讼,人民法院就无法对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婚姻法》该条的立法宗旨看,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先付清债务。所以笔者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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