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2)
2017-08-07 01:10
导读:1,理论基础 公民的健康权除生理健康权以外还应包括心理健康权,已为学者及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早在194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即在其宪章中提出:“
1,理论基础
公民的健康权除生理健康权以外还应包括心理健康权,已为学者及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早在194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即在其宪章中提出:“健康不仅是免于疾病和衰弱,而是保持体格方面、精神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完美状态。”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一方面经常会给受害方造成物质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带来精神损失,此种损失“以精神痛苦为主要,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均为表现形态”,??公民的心理健康也就受到了侵害。而侵害公民的心理健康也会导致生理健康的损害,如因心理上的压抑、焦虑而导致冠心病、高血压等生理疾病,所以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导致精神损害的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对此种损害进行赔偿是符合侵权法基本理论的。此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两大主要诘难在理论上也基本得到了很好的回答:一个是认为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不是商品是无法补偿的,如果以金钱衡量会降低人的价值。关于此点,现今多
数学者认为,虽然金钱的确无法替代受侵害的精神利益,但它可以使受害方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上的享受。虽然无法直接消除侵害,却可通过外环境的改变,帮助受害方克服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健康。??精神损害赔偿的另一重目的还在于,“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根据赔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法院力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的错误。”??况且,“由于社会变迁,思想观念已有改变,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金钱赔偿非但不足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重性,何况民法已广泛承认慰抚金请求权,未尝闻人格价值因此受有影响”。??另一个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计量,如果“采用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将会给予法官很大的评价和计算损害的裁量权(这是一种危险)”。30关于此点,多数学者认为,“诚然,此项判断含有若干程度的主观因素,并无绝对的客观性,但法官自由裁量权能的扩大,是现代法的特色,实为适应复杂多端的社会生活所必要”。31况且,通过总结经验方法、应用现代技术(如电子计算机统计)等手段对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可以控制的。32实际上,法国的“分类计算法”、德国的“分类与概算结合法”基本上满足了案件审理需要,并未听说两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面产生灾难性后果。总而言之,对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立法基础
我国十几年前实施的民法通则虽然对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作明文规定,但在此后的单行法规对此表示认同,已呈现出为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端倪。如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死亡补偿费、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994年5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上述单行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费用均是民法通则第119条所明定赔偿费用所未包括的,是对受害方物质损失以外的赔偿,因此应当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