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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2)

2017-08-08 05:19
导读: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受WTO法的影响,具有弱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

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受WTO法的影响,具有弱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WTO法定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13]尽管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而且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也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整个国际贸易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WTO法、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更大影响。[14]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
在当前,主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除了上述的理论推演之外,更有力的论据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具有无可争议的、多方面的制度来源,或者说规定它的那些有效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前者是直接的强渊源,后者是间接的弱渊源,二者共同组成相对独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 国内层面的制度渊源,又由实体制度渊源与程序制度渊源两大类。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专门司法解释,等等。[15]
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主要由WTO法构成,[16]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等。[17]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当事人、受案范围和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性,及其制度渊源的国际国内双层结构,都使得它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相比独具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具有一般行政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功能。 第一,WTO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化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18]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WTO法定义务的功能。[19] 该功能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WTO法要求的国际贸易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更重要的是“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入世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地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20]]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环境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以德国法上的规范具体化
民国初年关于行政诉讼体制的争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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