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2)
2017-08-08 06:47
导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虚假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例如,通过结婚来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虚假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例如,通过结婚来骗取分房指标或获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以结婚的方式来取得在某一地方的永久居住权。这种婚姻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而缔结并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且这样的婚姻关系往往持续时间短,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应当将此种情况也列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之内。
三、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质疑
新的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基于胁迫而订立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契约即协议或合意,这种协议或合意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在“胁迫婚”中,婚姻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以一种恶果相威胁而在意思表示上不自由不自愿,这显然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这一原则,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完全合理的。但还有一些情况同样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原则这些情况包括:基于欺诈而成立的婚姻,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婚姻以及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婚姻法》并未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范围内。
基于欺诈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使对方产生了一种虚假的印象或误解,并由此导致其作出了意思表示,从而缔结了婚姻。③基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婚姻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从而缔结的婚姻。④在这两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是不一致的,这就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原则,缺乏婚姻的合意这一私益要件。⑤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与之缔结婚姻。此种情况与基于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一样,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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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⑥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婚姻缔结过程中,较之其他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更为重要。缺乏当事人合意这一要件的婚姻只能是没有感情的甚至是痛苦的婚姻。基于欺诈,乘人之危而缔结的婚姻,显然是缺乏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要件的婚姻,而新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将其列入可撤削婚姻的范围。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是不合法理,更不合情理的。也许立法者考虑到欺诈,重大误解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辨别。但我们不应当以牺牲这些婚姻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乃至终生幸福来换取法条的易操作性和办理案件的高效率。
婚姻意味着一生的相守,关系到个人终生的幸福,同时婚姻家庭的稳定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严肃认真的,《婚姻法》的制定更应该是严密、科学的。我们对婚姻法还要继续全面、深入的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作贡献。
注释:
①魏振瀛:《民
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②参见《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条。
③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