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入WTO对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制度产生的影(2)
2017-08-09 01:31
导读:二、对我国行政制度的挑战 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要求我们应当形成高效顺畅和法治化的政府运作机制,建立廉洁精干的公务员队伍,培养行政
二、对我国行政制度的挑战
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要求我们应当形成高效顺畅和法治化的政府运作机制,建立廉洁精干的公务员队伍,培养行政机关注重行政行为的公开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的习惯,从而推动和加快我国民主
政治建设的进程。
WTO透明度原则以及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诉讼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政府行政运作机制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法治化要求,即“社会对政府政策的公开化、政府行为透明化要求更高,民主化程度要求也更高”。因之,我国在加入WTO后,政府部门将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透明度,从观念、习惯到体制等都将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即要求我们的行政机关要按照WTO规则和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正当化和合法性,建立依法办事、高效顺畅的政府运作机制,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和威信,推动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一)各级政府部门要养成严格按照法律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办事的习惯,遵循政府行为“法无授权即非法”的理念,坚决摈弃过去那种不按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而只按上级“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甚至是“领导批示”来办事的做法,做到行政行为的合法、公开和透明。
(二)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机关的权力范围、义务内容和角色定位,在赋予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同时,要明确其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义务与责任,切实改变行政机关存在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等恶习,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服务公众的“公仆”意识。
(三)要在法律上确立一套完备而透明的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责任进行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非法行政行为给社会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进行赔偿的侵权救济机制,从而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化、透明化。在此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如湖北、湖南、山东等省颁布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执法行为有主体、范围、责任追究、赔偿主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操作性的规定,并纳入了政府目标考核的范畴,占整个考核比例的10%强。我国在加入WTO后,要“实现透明的、责任的、服务的、竞争的政府,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套责任与救济机制,让政府能够切实承担责任。
(四)要以高标准、高素质要求去建立公务员队伍,将公务员管理和监督活动纳入透明化、公开化的法治轨道,以适应建设透明、高效、精干、廉洁的现代政府的需要,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尚存的情况下,中国作为WTO新成员,尤其是作为处于“后发式”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在实施“赶超战略”,实现民族复兴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我们按照WTO规则和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建立透明民主、高效廉洁的强有力的“法理型”政府,以保障本国经济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经贸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而政府能否进行透明度、法治化的高效运作,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以现代法治理念去教育、培养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否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对公务员进行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