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刑法基本原则的道德属性(2)
2017-08-09 02:37
导读:从一个层面来讲,在因犯罪行为而使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通过适用刑罚可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对犯罪人进行惩治,剥夺其
从一个层面来讲,在因犯罪行为而使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通过适用刑罚可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对犯罪人进行惩治,剥夺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可以使其不能再危害社会。但是,德国著名刑
法学家李斯特曾说:刑法是善良国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对犯罪人的行为需要加以刑事制裁,但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中,必须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以期达到司法公正之目的。“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然而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同。对社会民众来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也可以预防其实施犯罪。当社会民众了解到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后,就不会轻易的实施犯罪行为,这也间接起到了保护社会利益的作用。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当不存在社会利益冲突的时候,罪刑规范的法定化也为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对抗中世纪封建国家当中,以国王以及官僚即法官所具有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为背景的肆意专制裁判(罪刑专断原则),在近代市民阶层兴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它是保护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原则『7】。为了避免国家机关利用刑罚任意侵犯和干涉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而罪刑法定原则很好的承担了这个任务,其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出一道红线,作为界分两者的标准和依据。也正是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公民的权利不再随时处于危险之下,而有了明确保障;也正是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国家的权力不再擅自发动,而有了具体标准。公民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比较好的保障,而国家的刑罚资源也不再因为肆意发动而浪费和消耗。通过发挥刑罚的惩治功能,可以在出现社会冲突的情形下达到保护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目的,可以增加社会利益的总量;通过抑制刑罚的惩治功能,可以在社会平稳的情形下达到保护公民的利益、免受权力的非法侵害,可以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整体利益的增长者和道德终极标准的第一个分标准相适应,而后者则和道德终极标准的后一个分标准相契合。总之,将犯罪和刑罚用刑法条文固定下来,作为社会主体实施行为的规范标准,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裁判规范,是基于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增加社会的幸福总量之目的,是为了将人利益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也是为了将对个人利益的损害降至最小。而这与道德终极标准的精神相符合,也是功利主义思想的内在意蕴。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的追求
人道主义,众所周知,是一种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的根本观点,是认为人本身乃最高的价值和尊严罔。人道主义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是“将人当人看”,一个层面是“使人成其为人”。所谓当人看,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应当把他当作人来对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人格和固有的权利,尊重并满足其作为人的正常需要c9]。所谓使人成其为人,是指使人自我实现,使人发展、实现自己的潜能而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