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上的主询问规则(2)
2017-08-09 02:37
导读: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法官认为通过诱导有助于有效地完成直接询问,且于对方也无害处时。可以该种情形加以斟酌后。决定是否准许律师对由己方
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法官认为通过诱导有助于有效地完成直接询问,且于对方也无害处时。可以该种情形加以斟酌后。决定是否准许律师对由己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诱导。例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611条规定,在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时,除非为展开证人作证所必需,否则不得提出诱导性问题。这也就意味着通常在反询问人超越了直接询问的范围时。他必须避免诱导性询问。联邦证据法第611条给予法院对审判进行的方向享有极大的控制权。法院可以控制对证人询问及传唤的顺序和模式,其目的在于为确定真实性而使证据的提示更有效,避免时间的浪费以及保护证人。显然,对确定真实有帮助的认定,通常也会导致法院宝贵时间的消耗。更可能使证人陷入困窘的境地。[4]
律师对专家证人采取的主询问,适用于对一般证人询问的规则。构成专家证人意见的信息来源主要有:
其一,系专家证人能够据他亲自观察的事实后发表的有关看法和作出的结论。例如,一位医学专家可以依据一份X射线检验报告的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当他在意见或结论中所依据的该项报告结果。已被该领域内的专家们在专门性问题的意见或结论中证实是合理,有效的,那么该项报告结果本身无需再经专家证明其可采性。
其二,在法庭上出现的专家证人,可以依据曾被引证的证据作为意见的根据。只要该证据在法庭上并来引起争议的话,因为专家不能瞒着任何人来权衡一项具有争议的证据份量。
其三,专家证人可以将审判或听证前获悉的资料作为其意见的根据。传递给专家的有关资料其本身无需作为证据被接受,如作调查的精神病学家根据医疗仪器作出的图谱,精神病学家的会诊报告和其他观察当寥人、专业人员的报告,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问题提出的意见等等。因此,专家的意见中并不排斥有关的传闻证据,在法庭上。对此应享有获得信任的权利。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四。专家证人能以在询问期间由证据引出的一个假设性问题传达给他的信息资料作为意见的根据。
由此可见。在英美法国家,专家证人就案件事实所捉供的窟见与一般证人证言不同,它可以包含有传闻证据,因为,专家证人只是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特有的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予以证实、发表意见,而并非对案件事实曾有过亲身感觉和经历。为此,根据这一特点,律师可以借助对专家证人的询问,把在其他情形下不能提出的询问证据作为专家意见的根据。以此说服陪审团相信某一案件事实的可靠程度。
再询问采用的方式与主询问基本上相同,只是较为放宽了对诱导性询问的限制。
主询问的规则主要有。
(一)凡来进行交叉询问的。不得进行再询问。未经法官许可。当事人或律师不得在再询问中提起在主询问或交叉询问中遗漏的问题。
(二)再询问应限于反询问中出现的事项。来经法官的许可,不得引进新的事项,除非由于对方的反询问引出了新的事项,造成了这样做的必要。
(三)不得提出诱导性问题,但就同一事项,在主询问中已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的。不在此限。
囤、有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