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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的公务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以及其它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上述人员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过程中实施的职务犯罪,仍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理由是:(1)上述侦查管辖范围与法律明确授权的诉讼监督对象范围一致,包括了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和狭义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放弃法定的监督职责。(2)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有关内容,对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等故意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为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进行查处,是对立案监督功能的必要和充分支撑。同时,也对民事、行政公诉功能提供了支持。(3)以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职权主体身份和职权行为进行的双重管辖划分,突出了法治对司法、执法主体与从事其它公务的人员在职业操守要求上的区别。从人和事两方面,为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对最具国家强制力和作为解决利益冲突最主要手段的司法权与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的基本使命提供了保障。(4)上述双重管辖划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侦查对象所在单位相对固定,而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也容易确定;另一方面,从刑法分则中的许多相关罪名本身就明确指向特定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可以直接区别管辖,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枉法裁判罪等。(5)针对与诉讼监督权直接关联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将使得检察权中的监督功能与侦查功能实现最大程度的互惠,即从监督活动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增强监督效力。(6)管辖案件各类在量上的减少将带来质上的提高,保证将有限的检察资源集中投入到应当且最适宜由检察机关承担的侦查任务中,强化侦查功能进而强化检察权的整体功能。
3、前两类以外的其它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侦查。理由是:(1)监察机关设立的目的和任务原本就是查纠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廉政监督地位。(2)监察机关事实上参与甚至主持了一些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在能力与经验上可以胜任侦查职责。(3)监察机关身居政府之中,具备侦控以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行为为主要侦查对象的特定职务犯罪的信息优势。(4)将针对违法违纪的监察权升格为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与职务犯罪从违法违纪形态发展为犯罪形态的一般规律相符,打击与预防效果与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时相比将呈现增强趋势。(5)赋予监察机关一定范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取代“两规”,“两指”等政治手段,既可解决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又能促进法制化与民主化。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上级监督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自然公正或正义要求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当然也不会允许自查自纠的侦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