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2)
2017-08-09 02:39
导读:(一)监督体制的弊端 在我国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中,缺乏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或制约并不表现在缺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而是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体系和监
(一)监督体制的弊端
在我国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中,缺乏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或制约并不表现在缺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而是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的不科学,不合理,监督者缺乏实质性的权力,或者监督权受制于监督对象。具体说,我国现行监督体系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监督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整个体系难以形成完整的闭合系统。一方面是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相对孤立的地位,缺乏相关监督机构的配合,难以发挥作用。
二是制度设计不科学,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职能错位,缺乏合理的制约机制。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监督形式虽然很多,但是,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关又存在与权力机关监督职能重叠的问题。多数监督机关在实际运作中都是以本部门、本系统自上而下的自我监督为主,缺乏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异体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如审计和监察机构最终都听命于行政首长,这就使宪法中审计机关既要对同级行政首长负责,又要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的规定难以落实,行政监督中的人治与人情因素也难以避免。
三是国家权力机关缺乏法定的知情手段和处置权。譬如,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随意性很大,政府私自变更人大批准的预算也很普遍,如果不主动报告,人大就无从知晓。其次,人大对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或对人大决定不履行、对人大的监督意见不理睬等抵制监督的行为缺乏处置手段和制裁权,为避免尴尬,遇到难处理的问题只能绕着走。
四是监督中存在很多空当和盲区。譬如,地区行政公署事实上行使着一级政府的职能,人大却难以监督;由于审判制度中一般都实行两审终审制,人大难以对司法过程进行完整的监督;由于体制上的条块分割等原因,对一些与当地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条条管理的部门,地方人大也难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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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行为能力与法律地位不相适应。除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外,主要是缺乏一些发达国家议会普遍设置的审计署和辅助调查机构,对很多问题难以进行经常性的深入跟踪了解。
(二)法律和制度的缺陷
除了体制上的问题之外,有关监督的法律制度也存在重大缺陷,而绝不仅仅是程序的不完善,或者个别法律缺陷,因此,应该从整体上重新设计和构筑监督立法的框架。
一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极不完善。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宪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