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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若干问题探究(2)

2017-08-09 02:40
导读:第四,传授的程度对构成本罪的影响。所谓传授的程度,是指传授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以及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为被传授人所接受。对于传授的程度对构成本


  第四,传授的程度对构成本罪的影响。所谓传授的程度,是指传授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以及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为被传授人所接受。对于传授的程度对构成本罪的影响的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否完成所计划的全部传授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方法,即使刚刚着手,如综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就构成本罪既遂。[1]另一种观点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被传授人的意思意志有关,该罪成立以被传授人至少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为必要条件。[2]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不足。客观而言,传授的程度确实对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有相当的影响,但从行为构成犯罪的角度来看,刚刚着手实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不一定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例如,向他人传授爆炸天安门城楼的犯罪方法,一开始实施便应当以犯罪论处);已经完成行为人计划传授的行为,甚至被传授人已经接受了其传授,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不一定就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例如,向他人传授盗窃500元钱的犯罪方法,便不一定要认定行为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以,虽然传授的程度是影响传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能过于夸大它对犯罪成立的作用。决定传授行为危害社会程度及是否成立犯罪的因素,不仅有传授的程度,还有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传授的次数、行为人传授意志坚决的程度、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以及是否利用传授的犯罪方法实施具体的犯罪等因素。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才能得出传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正确结论。

  (二)犯罪方法

  对于本罪中所说“犯罪方法”,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着重加以把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第一,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只有是犯罪的方法,才能构成本罪,传授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方法,不能构成犯罪。[3]因此,判定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究竟是犯罪的方法还是一般违法的方法,对于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某一种方法往往具有不同的功能,它既可以用于实行犯罪,也可以用于实行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用于实行正当合法行为。因此,判定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行为方法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来考查:其一,如果一种方法的应用范围只能是违法和犯罪(如扒窃技术),那么通常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传授行为具备本罪的客观要件。因为,行为人一旦将该种方法传授给他人,就对他人是用此方法实行犯罪还是实行一般违法行为难以控制,而且也很难想象被传授人学会该种方法后会只将其用于实行一般违法行为而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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