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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版权责任(2)

2017-08-12 05:37
导读:――首先要把该计算机程序装载入用户的计算机。大多数情况是把程序复制到用户计算机系统中的硬磁盘上,此时装载过程就涉及对程序的复制操作。当然


  ――首先要把该计算机程序装载入用户的计算机。大多数情况是把程序复制到用户计算机系统中的硬磁盘上,此时装载过程就涉及对程序的复制操作。当然也有可能是把载有计算机程序的软磁盘或者光盘直接插入驱动器内运行,还有可能是把载有计算机程序的只读存储器装入计算机内运行。在后面这些情况下,装载过程就没有涉及对程序的复制操作。

  ――按照现行的电子计算机工作机制,计算机只能运行已经存储在内部存储器中的程序。如果待运行的程序是在磁盘(或者光盘)上,每次实际使用即运行时,就需要随时从磁盘(或者光盘)上把需要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一段一段地调进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RAM)中。对于从磁盘(或者光盘)上把计算机程序一段一段地调进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中这个过程,法学界通常称之为“暂时性复制”。信息在内部存储器中的存储是不稳定的。对于这种暂时性复制,法学界多数人认为原则上也应该属于复制,但它毕竟有别于通常的印刷、静电复印等稳定性复制。在数字形式作品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的今天,用户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浏览作品时,被浏览的作品将不可避免地进入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版权保护中已经不可能回避这种过程的法律性质问题。为了平衡数字形式作品的版权人和广大读者的利益关系,现在正在进一步探讨的主要是: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例外。目前,包括《保护条例》在内的我国法律对于这种暂时性复制过程是否属于版权法所称的“复制”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显然,如果一项计算机程序是被存储在只读存储器中使用的,则该程序的功能性使用不仅不会涉及比较稳定的复制,而且也不涉及不稳定的暂时性复制。

  当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时,如果涉及复制活动,这种复制活动显然是未经授权的。最终用户未经授权对计算机程序作功能性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侵害该程序的版权,但是,在使用未经授权计算机程序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授权的复制等版权使用活动,就可能招致违反版权法规的指控。笔者认为,确实有不少对计算机程序版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最终用户的使用过程中。当然,如果用户对于一项计算机程序进行的未经授权的复制等版权性使用行为属于版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也就不必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中国大学排名

  把最终用户未经授权对软件作功能性使用的行为同是否应该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这个问题直接联系起来,把版权法是否管辖最终用户对软件的功能性使用看成版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实在是一种误解。

  2《保护条例》对于最终用户使用软件行为规范的架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建立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既要保证软件开发商和传播者的合理权益,以鼓励开发商开发软件、传播者传播软件的积极性;又要保证社会公众――广大软件用户能够接触、使用软件,使全社会共享软件开发者创造的成果。这个宗旨决定了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应该是一种在软件的开发、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维护开发商、销售商和软件用户等各个有关方面之间的利益平衡的机制。

  既然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实用工具,社会公众的广泛使用是计算机程序的生命力之所在,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使用权理所当然地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核心,这是多年来产业界和法学界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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