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2)
2017-08-12 05:43
导读:三、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提出这样的答辩,鉴定费与诉讼费根据 保险合同 的约
三、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提出这样的答辩,鉴定费与诉讼费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而保险合同中也确实作了这样的约定。但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设立的合同,并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愿、平等协商而设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故该约定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赔偿义务人,败诉一方理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中鉴定而导致的鉴定费用。
四、机动车买卖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机动车买卖后,车辆的管理人和利益支配人发生了变化。《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意在确定机动车买卖后保险公司明确被保险人等基本情况,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是投保人针对特定车辆而非特定人而向保险公司投的保险,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因该车受害的第三人,故该交强险车辆买卖后虽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只要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理赔。
五、其他几个与交强险有关的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有的已起诉,有的未起诉,起诉了的有的不在同一审判庭,甚至不在同一法院。依照规定,多个受害人对交强险理赔款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实践中,不在同一审判庭的案件,不同时处理,要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额,要么有部分受害人因限额已赔尽而无法获得赔偿,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害的,各受害人起诉的案件由受诉法院统一调至同一审判庭审理,没有起诉的由该审判庭通知,并告知不起诉受害人的放弃诉讼的法律后果。每个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可根据每人的损失数额的大小而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保险期间内,车辆发生多次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的问题。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车辆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多人受害,保险公司是在一个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还是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