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网(2)
2017-08-12 06:20
导读:三、关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内容 作品被数字化后,是否产生新的作品、出现新的著作权人?大家普遍认为,原作品被直接数字化后,改变的
三、关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内容
作品被数字化后,是否产生新的作品、出现新的著作权人?大家普遍认为,原作品被直接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数字化过程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该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于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同传统作品一样,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大家认为,应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此外,由于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使用方式具有了新的内容,直接体现为出现了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网络数字化传输方式,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也增加了对公众传播权。虽然这两个条约尚未生效,但保护作品数字化后著作权已经成为各国的通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未绝对排除一些新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因此有必要将数字化传输认定为作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向公众传播的权利(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四、关于网络上的法定许可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在报刊、杂志)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著作权法该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网络的法定许可问题,是目前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网主转载他人作品前确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状况,以及促进方便网络信息传播,平衡当事民事主体间的权益等,在有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这样至少可以使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得以保障,但在适用时必须把握两点: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品范围;二是应当注明出处。这种政策选择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和社会各界、当事人网络版权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可以防止侵权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否则,法院一时不好承受,社会各界也一时不好适应。有的同志还提出,现在很多网站都没有专门的编辑力量和采访权,网络的特点就是信息传输、资源共享,如果限制网站的转载权,对网络的发展极为不利,并且执行起来十分困难。既然作品已经发表,就允许公开传播,如果在传播过程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可以进行赔偿,但仅仅是扩大了传播范围的,应视为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许可不宜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得并不理想。目前,报刊的文摘版很多,绝大多数有文摘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