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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1)(2)

2017-08-13 01:31
导读:在我国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然而以年龄为标准缺点人的刑责任能力有无和程度未必完全科学,其必须要受到

在我国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然而以年龄为标准缺点人的刑责任能力有无和程度未必完全科学,其必须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诸如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文明程度,文化教育状况等因素对人类智力程度和人的自制力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法律概念和社会法律意识对人的意识的影响。同时法律规定的年龄界限是觉得的,我们无法区别一个14周岁前一天与一个4周岁后一天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到底有什么不同,但其受到的刑罚却有天壤之别。在这里不禁让人怀疑年龄为标准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能力的有无和程度以其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为标准,这种标准看似合理,但具很大主观性和模糊性,很难实际操作,把未成年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原则问题,完全凭借一种主观的标准,由司法人员裁定,又“过分扩大了司法权限,极易早晨司法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甚至相冲突。”[4]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既然人类文明的发展有为人民提供借鉴能力和控制能的测量标准,没有比年龄更科学。更便于掌握的标准,所以不得不继续以年龄为标准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只能以年龄为标准来认定刑事责任有无和程度,以年龄为标准实质来考虑人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当行为人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早熟”时,是否也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青少年心理发育提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正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的趋势。据报道,一名17岁的少年因表弟被人“欺负”,便带着菜刀前去报复,路上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将该司机砍成重伤,之后他竟在同学面前炫耀自己杀了人。被审讯时,他更是语出惊人“我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不会被杀头。”在本案例中该未成年人无论是体格还是心理智力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判断已达成“成人”水平,但由于受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使其受到的刑罚与其所实施的行为不相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因此,针对孩子“早熟”的普遍现象,有学者提出应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但是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因此,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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