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2)
2017-08-13 01:34
导读:(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过低 1、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水平要求过低 虽然学历配制并不等于水平和能力,但对于从事专业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过低
1、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水平要求过低
虽然学历配制并不等于水平和能力,但对于从事专业法律服务、担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专业人员来说,仅仅具备基础教育水平是远远不够的。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素质水平。由此从这点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律师。 2、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过于模糊
何为“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的依据是什么?品行良好的依据和标准由谁掌握?品行良好的评价由谁作出?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明确和解决。如此,导致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所缺乏有效监管,力度不够
1、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畸轻,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2、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执法玫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贪污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不能也不动而显得无所适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对策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权利位阶论(二)
再论法律中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