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孙志刚案看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7)
2017-08-13 02:07
导读:: [1]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368页。 [2]关于“个案性法律”与“措施性法律”,可参见《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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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368页。
[2]关于“个案性法律”与“措施性法律”,可参见《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第364—366页。
[3]参见[英]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11页。
[4]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38页。
[5]参见[日]三浦隆著:《实践宪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6]参见马克:《收容:修正“办法”,还是彻底废除?》,载《南方周末》,2003年6月19日。
[7]我国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区与省会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也有权制定地方规章,自治地方规章的效力低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参见曾民、陈海著:《79号文件和它的两个反对者》,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6日法治版。另参见达林著:《追问“79号文”》,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23日法治版。申请交上去的5个多月,市政府没有回音。2002年10月30日,周立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中院未对此控告进行实体审理,2002年11月4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对周立太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79号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周立太不是上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周立太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并非要求法院直接撤消市劳动局发布的79号文件的抽象行政决定,而是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答复的法定义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0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院做出裁定,以与中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周立太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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